企业将账面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因此部分仍记入公司账簿,但未分配给个人股东。它不涉及股本的转换,因此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支付。
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始城市转换过程中增值个人股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将原始实缴资本和资本公积金转为股本。信用合作社变成城市合作银行”(国家税收信[1998] 289号令规定,企业将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以外的资本公积金转为个人股本的,应当按照利息股利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原城市信用合作社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增值个人股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复函(国税函〔1998〕289号)。 ):“”《关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资本利得调查和送股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所称“资本公积金”,是指由共同出资设立的资本公积金。股份公司的股票溢价发行收益。个人取得的所得,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为个人所得税。分配给其他资本公积金的个人收入部分,应当依法征收。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个人所得税改制股份制企业增资发行红股的公告(国税发〔1997〕198号):
“ I.股份公司将资本公积转换为股本不属于股利和股利的分配。个人获得的转换后的股本金额不视为个人收入,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
2.股份制企业使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就是分配股利和股利。个人取得的红利股款,作为个人所得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