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行业跨省,异地工程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总承包商和分包商驻扎在省际和异地项目中各地承包经营者,技术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所得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项目所在的权限。
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公司雇用劳动人员在各省和地区工作,工资派遣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应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并依法申报并支付给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不同地点的省际建筑单位应向项目的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以详细扣除项目工人的全部工资和薪金。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不得批准所有预提详细申报的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11条:
在不同地点从事建筑和安装行业工程业务的单位应在工程业务所在地预扣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收入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且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且准确的会计帐簿和会计凭证,则在获得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将其返还至单位所在地以预扣个人所得税。
第12条规定,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第二款有关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按每月项目完成额预缴和扣缴个人所得税,并每年清算。如果项目经营多年,应按年收入预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难以对每年的收入进行分配,则可以按月预缴并代扣代缴税款,项目建成后,可以根据每年的完成额分配收益,应按安顿下来。
第17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建筑和安装行业开展业务的地方税务局(分支机构,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505号)第一条:
如果在国外从事建筑安装工程工作的建筑安装企业已经在其他任何地方预扣了个人所得税(无论采用哪种方法),则该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能不再从在其他地方从事建筑和安装而赚取收入员工须通过审计或其他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不直接在其他地方从事建筑安装业务并取得收入的企业管理,工程技术人员,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据此,如果在国外从事建筑安装工作的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另一地方预扣了个人所得税,则该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以下人员进行审计:通过在其他地方从事建筑和安装业务获得收入。或以其他方式收取个人所得税。
建筑安装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1996] 127号)在第11条中作了规定:“在其他地方从事建筑和安装行业的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在工程进行地预扣个人所得税但是,收入是在单位所在的地方分配的,并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返回单位所在地代扣个人所得税。 ”
每个地方都在执行个人所得税法规,例如湖南省长沙市税务局
关于在建筑和安装行业中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和管理的问题的通知
“(昌地水发〔2003〕27号)第4条规定:“建筑和安装企业,个人和所有与建筑和安装有关的各方,其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准确,无法如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业主和实施各种形式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对项目总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项目总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 ”
宿迁市地方税务局还规定,来到宿迁市从事建筑和安装的所有申请人在开具发票时应缴纳1%的个人所得税。年底将进行税收结算。但是,开票申请者可以证明财务制度健全,或者可以提供开票申请者(项目负责人)作为公司雇员,项目收入和成本包括在公司的会计中,并且证明项目收入属于企业公司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到其他地方建设的建筑企业所涉及的上述个人所得税问题,应按照当地法规执行。
关于建筑业企业的公司所得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税收所在地的通知
“(国税发〔1995〕227号)第1条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地点或营业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的,县(区)外建设,应当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签发境外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境外经营证明”),其营业收入应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一起征收。否则,其营业收入应由项目所在地决定(以下简称施工现场)主管税务机关收取地方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