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拍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第一条,除手稿和书面复印件外个人拍卖的转让收入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支出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适用于“财产转让收入”项目的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古董的个人拍卖收入应按“财产转让收入”项目的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首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作者应拍卖原稿的正本或副本。他的书面作品并获得收入扣除800元(转让收入少于4000元)或20%(转让收入大于4000元)后的转移额余额为应税所得,按“特许权费”的20%缴纳。收入项目个人所得税。
其次,拍卖其他财产,但上述书面作品的原始手稿和副本除外,转让收入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而“财产转让收入”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20%。
应当指出,私有财产是指属于个人的所有财产,包括书画,瓷器,玉器,珠宝,邮票,硬币,古籍,古董,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和商标权。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 “通知”),决定通过拍卖市场拍卖各种财产,包括书画,瓷器,玉器,珠宝,邮票,硬币,古籍,古董等物品,征收个人所得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实际上,根据税法,个人拥有物品的拍卖收入属于财产转让的收入,所转让财产的收入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且20%适用税率。但是,在实际的收款过程中,由于拍卖业是一个相对较新的领域,一些政策尚未制定,拍卖行的具体运作方式也不尽相同,实施效果不佳。据了解,1997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征收书画拍卖收入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54号),以下简称《通知》。 154),其中明确阐明对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那么,“通知”与154号文相比有何变化?
原始作品和购买的作品的税款与154号文不同,并且该通知更具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