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365“
在中国居住一年”是指在纳税年度(即日历年)在中国大陆居住365天。如果纳税人暂时离开内地(临时离境),没有扣除在大陆以外停留的天数。简而言之,尽管这样的人在大陆没有“住所”,但他却是大陆的“税收居民”。
“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一次离开中国大陆的时间,不超过30天;或多次累计出发时间(不超过90天)。
在中国居住1年意味着在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居住365天,并在不扣除天数的情况下暂时离开中国。所谓临时离职是指在纳税年度内不超过30天或总共不超过90天的离职。居住5年意味着该个人已连续5年在中国居住,也就是说,连续5年中的每个纳税年度,他们都已居住1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1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有住所或没有住所并在中国居住了183天的个人是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居民个人收入,应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纳税年度内无住所且未在中国居住,或无住所且在中国居住少于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
从公历的1月1日开始,到12月31日结束。
扩展配置文件:
第十三条纳税人在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下取得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在取得所得后的当月的15天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并缴税。
如果纳税人获得了应纳税所得额,而扣缴义务人没有代扣代缴税款,则纳税人应在次年获得收入的次年6月30日之前缴纳税款;如果税务机关通知纳税期限,则纳税人应在期限内缴税。
从中国境外取得收入的居民个人,应在所得第二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并纳税。
在中国境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获得工资和薪水的非居民个人,应在收入后一个月的15天内申报并纳税。
如果纳税人由于移民而取消了其中国户口,则应在取消其中国户口之前先进行纳税结算。
第14条预扣代理人的每月预扣税或预扣税款应在下个月的15天内支付到国库中,并将预扣税款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提交税务机关。
如果纳税人为纳税人进行最终清算和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进行最终清算和退税,则税务机关应在审查后根据库房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主要有:
(1)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之上的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获得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等奖项,环保等豁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设立乡(含乡)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和章程或类似组织,并奖励愿意这样做的人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奖金或奖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3)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具有利息的个人免征个人所得税。
(4)国务院《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从教育储蓄中获得的利息收入和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专项储蓄财务部门确定的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蔡水子(1999)第267号进一步规定,应当获得按照国家或省地方政府规定比例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通过将其存入银行的个人帐户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Guo Shui Fa(1999)第180号文件还进一步规定,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教育存款专用帐户并享受优惠利率存款,对所得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5)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指国家向那些为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发出的具体法律通知,一般指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项目补贴和津贴以及免税补贴和津贴(目前仅限于中国科学院,工程院学术津贴和高级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6)福利费,即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导致雇员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出现某些困难,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将从以下方面获得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费用或工会资金支付给雇员的临时生活困难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以下收入不属于免税福利费用范围,应将其收入工资和薪金收入中以计算个人所得税:
①各种补贴和从福利费和工会资金中支付给个人的补贴,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
②每个人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员工的补贴和津贴;
③个人购买汽车,房屋,计算机等的单位不是临时生活困难的补贴。
还有很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1)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陆军以及外国组织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健康,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家发行的国债和金融债券的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4)福利费用,退休金和救济金; (五)保险赔偿金; (六)军事转移费和遣散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结算费,退休金,退休工资和退休工资退休生活补助; (八)各国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使领馆人员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免税的收入; (九)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定的规定免税收入; (十)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免税收入。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一)残疾人,孤儿和烈士的收入; (二)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损失; (3)其他减税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 20号:以下所得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1)外国人以非现金或免赔额的形式获得的住房补贴,食品补贴,搬迁费和洗衣费。
(2)外国个人以合理的标准获得的国内外旅行补贴。
(3)外国个人获得的家庭探望费,语言培训费,儿童教育费等应作为合理的一部分由地方税务机关审查和批准。
(4)个人因举报和共同调查各种非法和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5)个人预扣税程序和根据规定获得的预扣费用。
(6)五年以上的个人使用转让收入,是唯一的家庭起居室。
(VII)根据国发[1983] 141号《国务院关于退休高级专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 40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暂停对高级专家的退休批准“问题通知”的精神是达到退休年龄和退休年龄,但的确是由于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称为享受国家特殊政府津贴的专家学者) 。工资收入被视为退休工资和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8)外国个人从外资企业获得股息和红利。
(9)所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外国专家均可免除其工资和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1.根据《世界银行特别贷款协定》,世界银行将外国专家直接派往在中国工作;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遣专家到中国工作; 3.在中国从事联合国援助项目的专家; 4.援助国派遣专家到中国,专门为该国的无偿援助项目工作; 5.根据两国政府签署的文化交流项目在中国工作不到两年的文教专家,其工资由国家负担; 6.根据中国高校的国际交流计划,在中国工作不到两年的文教专家,其工资由国家负担7.通过私人科研协议来中国工作的专家的工资由国家政府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