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个人获得的以下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省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项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
(2)国家发行的国家债务和金融债券的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4)福利费,退休金和救济金;
(5)保险赔偿;
(6)军事转移费和遣散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辞职费,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津贴。
(8)各国大使馆,领事官员和其他使馆和领事馆其他人员的收入,应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予以免税;
(9)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议中规定的免税收入;
(10)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免税收入。
此外,《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项目在获得批准后可减免个人所得税:
(1)残疾人,孤儿和烈士的收入;
(2)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损失;
(3)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减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