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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0] 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1)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取得的所得,应征税。但是,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如果营利性医疗机构获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和健康状况,则在获得医疗保险之日起三年内给予以下优惠执业注册:免征营业税;自行生产和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的房地产,土地,车辆和船舶免征房地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以及车辆和船舶使用税。三年免税期届满后,将恢复税收。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医疗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 178号文件规定:
(1)。个人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以获得许可证,并以门诊部,诊所,卫生中心(室),卫生中心和医院的形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和药品销售。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视为个人应税收入,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应当对个人所得税的生产经营收入进行评估。
2.《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合伙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 91号)。
(1)在每个纳税年度扣除成本,费用和亏损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总收入被视为个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收入。对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的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说的总收入,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经营收入,劳务收入,项目价格收入。 ,财产租赁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应将全部生产经营收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人投资者应当根据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总收入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则根据生产经营总收入和合伙人数计算出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指的生产经营收入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的收入和企业当年保留的收入(利润)。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
(1)对个体经营者,个体经营企业和合伙人投资者,个体经营者,个体经营企业和合伙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时
(2)允许扣除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雇员支付的合理工资和薪金。
(3)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分配的工会资金,员工福利支出和员工教育支出均在工资总额的2%,14%和2.5%的标准之内,分别实际扣除。
(4)每个纳税年度产生的广告和业务促销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的15%的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可以按照以下方式扣除:事实允许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额。
(5)对于个人纳税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与每个纳税年度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商业招待支出应扣除其发生额的60%,但最高不得超过本年度的销售额(业务)收入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