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收法律的一项特殊规定,鼓励并照顾某些纳税人和税收收集者。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使用税收调节经济的具体手段。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可以支持某些特殊地区,产业,企业和产品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所得税的优惠类别包括:免税项目和减税项目。
1.免税物品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上级的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在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方面给予奖励保护等,免税。
2.国家债券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税。
3.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津贴和补贴免税。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行的政府特殊补贴以及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补贴和补贴。
4.福利,养老金和救济金是免税的。福利费,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津贴;费用。
5.保险赔偿金是免税的。
6.免收军事人员的过境费和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清算费,辞职费,退休工资和退休工资,免征退休生活补助税。
8.各国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使馆,领事馆和领事馆的其他人员的收入,应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予以免税。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签署的提供免税收入的协议是免税的。
10.对于经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或组织,有基金会或类似组织为志愿服务的人提供奖励或奖赏的组织。经政府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11.企业和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缴纳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不计入个人当前的工资和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但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2.个人获得的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13.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具有生育保险性质的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提供的个人所得税免税,在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国家发行的国债和金融债券的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以下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以及外国人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项组织和国际组织;
(2)国家发行的国家债务和金融债券的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4)退休金和救济金;
(5)保险赔偿;
(6)军事人员的服务转移费,遣散费和退休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辞职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退休金和退休金;
(8)各国大使馆,领事官员和其他使馆和领事馆其他人员的收入,应根据有关法律予以免税;
(9)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议中规定的免税收入;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前款的第十条免税规定应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扩展配置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2款是指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的个人所获得的政府债券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利益;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的个人所赚取的利息。
《个人所得税法》第10条第4款第3款是指按照国家统一法规颁发的补贴和津贴,是指政府特殊津贴,按照税法规定颁发的院士津贴。国务院的规定和国务院的规定免除其他补贴和免税额。
第11条《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1款第4项涉及福利费,是指根据相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提取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国家规定支付给中国个人的补贴;所谓救济,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生活困难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