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地改革后,个别房屋(非私人房屋)的租金税率与单元房屋(2016年5月1日之前获得)的租金税率相同,增值税为“税率”,而个别房屋的租金按5%计算税率降低1.5%以计算应纳税额。
营改制后,房地产租赁税率为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房地产租赁的一般纳税人(每年应交增值税500万元(含500万元))对于小规模的纳税人,征收率为3%。
附件1.“将营业税试点改为增值税的实施措施”:
第15条增值税税率:
(1)除本条第(2),(3)和(4)款的规定外,纳税人的税率为6%。
(2)以11%的税率提供运输,邮政服务,基本电信,建筑,房地产租赁服务,出售房地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
(3)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4)国内单位和个人实施的跨境应税行为的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除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否则增值税率为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附件2第1条规定,个人出租房屋应该以5%的速度减少1.5%计算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房地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八条)规定其他租赁不动产的个人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纳税额:(1)出租房屋: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 + 5%)×1.5%; (2)非住房租金: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 + 5%)×5%。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算依据的通知(财税[2016] 43号)个人出租房屋的应税所得不是包括增值税在内,用于计算房屋租金收入的免税额不包括为此租金支付的增值税。对于分租房屋的个人,在计算分租时将扣除付给房屋出租人的租金和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