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定期存款银行利息收入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存款银行利息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2008年10月9日起,存款的利息收入将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将储蓄存款利息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从现行的20%降低至5%。2008年10月9日(含10月9日)之后的储蓄存款利息收入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2008年10月9日起,中国取消了存款利息税,因此现在该银行无需为一年的定期利息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国目前所谓的“利息税”实际上是指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股息,股息收入”税项,主要是指对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在中国节省人民币和外币。对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征收,暂停或减少或免征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对经济具有一定的监管作用。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征收利息税。
中国的利息税始于1950年,当年发布的“利息所得税条例”规定,对存款利息征收10%(后来降至5%)的所得税。利息税于1959年暂停,1999年11月1日,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恢复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议》。税率为20%。降至5%,并且从2008年10月9日起暂时免征利息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