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减行政机关未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第三条的规定:《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规定,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未缴税款,无论适用《税收征管法》的修订版或修订版,均不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收取滞纳金。 。
如果一天逾期未缴税款,则无需缴税,并且需要支付滞纳金。
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而扣缴义务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则税务机关除命令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外,还应从税收滞后的日期开始收集停滞迟缴五十分之一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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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由于特殊困难,纳税人无法按时纳税,并且可能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局的批准而延期。 ,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外,还应当从延迟付款日期开始每天将收取滞纳金的五十分之一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