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职工的安置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大学以安置费名义发放的各种补贴,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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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以下所得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1)。外国人以非现金形式或以实际报销的形式获得的住房补贴,食品补贴,搬迁费和洗衣费。
(2)外国人根据合理的标准获得的国内外旅行补贴。
(3)。外国个人获得的家庭探望费,语言培训费,儿童教育费等应作为合理的一部分由地方税务机关审查和批准。
(4)。外国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股利和股利。
(5)。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所有外国专家可免除其薪金和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特别贷款协议,世界银行直接派遣外国专家来中国工作;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遣的专家在中国工作;
3.在中国从事联合国援助项目的专家;
4.援助国派遣了专门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我国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署的在两年内在中国工作的文化交流项目,其工资薪金由国家负担;
6.根据中国高校的国际交流计划在中国工作了两年的文化和教育专家,其工资和薪金由国家承担;
7.通过非政府科研协议来中国工作的专家,应由国家政府机构支付其薪水和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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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个人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内容:住房补贴,食品补贴,搬迁费,以非现金或可扣除形式获得的洗衣费;外国个人以合理标准获得的国内外旅行补贴;语言培训费,儿童教育费;外国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
个人所得税的免税范围是根据《关于实施外国人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补贴的通知》规定的。
1.外国人以非现金或可扣除形式获得的合理住房补贴,食品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这应由纳税人在初次获得上述补贴时产生或金额和付款方式在变更月份的第二个月作出工资和薪金所得的纳税申报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证据,并由税务机关批准并确认免税。
第二,外国个人因在中国工作或辞职而获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提供有效的凭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和确定,并提供合理的免税部分。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事业单位和场所,应当以搬迁费的名义每月支付或者支付经常性支出,并对其工资性收入收取个人所得税。
3.外国个人以合理的标准获得的国内外商务旅行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IV。外国个人获得的家庭访问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提供探望者的交通费用凭证(复印件)。合理的次数和付款标准被免除。
5.外国个人获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儿童教育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提供在中国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证明和期限证明,并将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查在中国收到的语言培训和儿童教育的语言培训费和儿童教育费补贴免税。
扩展配置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对以下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以及外国人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项组织和国际组织;
(2)国家发行的国家债务和金融债券的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4)退休金和救济金;
(5)保险赔偿;
(6)军事人员的服务转移费,遣散费和退休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辞职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退休金和退休金;
(8)各国大使馆,领事官员和其他使馆和领事馆其他人员的收入,应根据有关法律予以免税;
(9)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议中规定的免税收入;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前款的第十条免税规定应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