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税局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业员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9-12井地水阁[2002] 406号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业员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已转发给您,并作如下补充,请据此执行。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扣减比例计算如下:北京保险营销人员(非从业人员)在扣除实际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可获得每月的佣金收入,可根据自己的扣除额,扣除营销费用的25%。平衡,以及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保险业务员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关于保险营销人员(非职工)取得的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营销人员在取得收入中所扣除的营销费用税前扣除比例一直很低进行调整。为了提高保险营销人员(非从业人员,下同)的积极性,进一步明确了与计算保险营销人员收入有关的个人所得税有关的问题:1.保险营销人员每月扣除佣金收入实际营业税付款和追加付款后,您可以根据余额扣除不超过25%的营销费用,然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扣除比例。2.由于保险公司先进的计算机管理方法和相对规范的财务核算,不允许各地使用批准的税法来计算保险业推销员获得佣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