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收法律的一项特殊规定,鼓励并照顾某些纳税人和税收收集者。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使用税收调节经济的具体手段。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可以支持某些特殊地区,产业,企业和产品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4条以下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项和国际组织
2.国家债务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
3.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4.福利费,退休金和救济金;
五,保险赔偿;
第六,军事服务调动费和遣散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退休金,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津贴;
8.各国大使馆,领事官员和其他使馆和领事馆其他人员的收入,应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予以免税;
9.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定规定了免税收入;
10.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免税收入。
前款的第十条免税规定应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扩展数据
第12条纳税人获得营业收入,并每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在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结束后的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并提前缴纳税款;在第二年的3月31日之前结算帐户。
纳税人的利息收入,股息,股息,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移收入和附带收入应按月或按月计算。如果有预扣代理,则应按月或按月支付预扣代理。第二次预扣税。
第十三条纳税人在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下取得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在取得所得后的当月的15天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并缴税。
如果纳税人获得了应纳税所得额,而扣缴义务人没有代扣代缴税款,则纳税人应在次年获得收入的次年6月30日之前缴纳税款;如果税务机关通知纳税期限,则纳税人应在期限内缴税。
从中国境外取得收入的居民个人,应在所得第二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并纳税。
在中国境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获得工资和薪水的非居民个人,应在收入后一个月的15天内申报并纳税。
如果纳税人由于移民而取消了其中国户口,则应在取消其中国户口之前先进行纳税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