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规定去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年收入十二万元以上;(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来自中国两个或多个地方(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收入; (四)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提供的个人所得税免税,在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国家发行的国债和金融债券的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以下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以及外国人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项组织和国际组织;
(2)国家发行的国家债务和金融债券的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4)退休金和救济金;
(5)保险赔偿;
(6)军事人员的服务转移费,遣散费和退休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辞职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退休金和退休金;
(8)各国大使馆,领事官员和其他使馆和领事馆其他人员的收入,应根据有关法律予以免税;
(9)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议中规定的免税收入;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前款的第十条免税规定应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扩展配置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2款是指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的个人所获得的政府债券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利益;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的个人所赚取的利息。
《个人所得税法》第10条第4款第3款是指按照国家统一法规颁发的补贴和津贴,是指政府特殊津贴,按照税法规定颁发的院士津贴。国务院的规定和国务院的规定免除其他补贴和免税额。
第11条《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1款第4项涉及福利费,是指根据相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提取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国家规定支付给中国个人的补贴;所谓救济,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生活困难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