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第4条:个人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扣除企业的成本,费用和余额。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作为投资者的个人生产和经营收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收入应纳税的项目,需按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计算和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11年9月1日起进行调整,即2012年实施的第7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应付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
扣除标准3500元/月
免税额为3500元
1.对于合伙人投资者的个人生产和经营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收入”的应税项目,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为5%-35%用于计算和收集个人收入。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第91号)企业投资者的个人生产经营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应税项目计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9号)第二条,合伙企业的每一合伙人均为纳税人。合伙人为自然人,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作伙伴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4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根据以下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根据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如果没有约定合伙协议或协议不明确,则应根据合伙人通过全部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确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如果谈判失败,应根据合伙人的实际资本出资额(基于所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总额。
(4)如果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则每个合伙人的应税收入应以合伙人平均人数为基础,该人数是基于生产经营总收入和其他收入得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