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银行存款中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银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也就是说,利息收入乘以20%等于应付的利息所得税额。
利息所得税是国家规定的。所有农村信用社和其他银行的个人所得税税率都相同。在2007年9月之后,这是所赚取利息的5%,暂时不会收取。
税前利息
〔1〕税前利息= [本金]×[利率]×[存储期]
利息税
〔2〕利息税= [本金]×[利率]×[储存期]×[税率]
税后利息
〔3〕税后利息=利息×(1-利息税)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 826号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储蓄存款利息的个人所得税暂免。因此,储蓄存款利息暂时免收利息税。
国家税务总局六日发布了计算利息税的具体方法。根据规定,税率调整后的储蓄存款利息收入,按照政策调整前后的时间段计算,利息税按不同税率计算。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在2007年8月14日(包括当日)之前存入银行的储蓄收入,即1999年10月31日之前产生的利息收入,免征利息税;从1999年11月1日到2007年8月在14天期间,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将按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征收;在2007年8月15日(含当日)之后,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将按5%的税率征收。
自2007年8月15日(含当日)起,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应按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存款人于2005年1月1日存款了3年期存款,并于2007年12月31日到期。该笔存款为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的利息收入,按20%的税率征收利息税;它属于2007年8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利息收入,利息税的税率为5%。存款人于到期日(2007年12月31日)转让存款,转让之后的利息收入按5%的税率缴纳利息税。
规则还规定,对于外国人的储蓄存款,属于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的利息收入,是根据中国与外国人住所签订的双重征税协议进行的国家。利率按税率征收;根据国民待遇原则,2007年8月15日(含当日)之后的利息收入,中国与外国人本国签订的双重征税协定中的税率高于减免后的对于利息税率,应按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
据介绍,自1999年11月1日起,中国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直到2007年8月14日,利息税已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