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使用未分配的利润来增加资本,则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的依据是(国税发〔1997〕198号)。
如果没有提交,则在列表和声明过程中,有必要进行补充声明和补充提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股本转为股本企业,分配红股和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二条,“股份制企业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为股利分配方式个人获得的红利股数,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过剩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免税从利润后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可选公积金将转换为注册资本。实际上,公司将剩余的公积金分配给有股息和红利的股东,而股东将随着收到的股息和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根据《国家税收《总局关于改变股本企业增资扩股红股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属于个人股东,对公司进行了再投资。 (增加注册资本)应符合“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项目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部门在增资中有限度的批准,该决议通过后将被扣发。 ”
如何为我公司增加的资本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何指定文件?
答案:当前,有三种主要方法将资本转换为资本盈余,盈余盈余和未分配利润。对于个人纳税,主要有以下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股本转为股本和分配红股的征收和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剩余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答复(致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原城市信用合作社转换为城市合作社的过程中因增值个人股份而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号)。 289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
的具体分析如下:
1.将剩余公积金转为资本以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股份制企业股本转增和红股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免征和征收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股份制企业使用盈余公积分配红股,红股属于股利和红利的分配。个人获得的红利份额应作为个人收入征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剩余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以增加注册资本;实际上,公司将盈余公积金以股利和股利的形式分配给股东,股东以股利和股利的形式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个人股东应按“利息,股利,红利收入”项目向个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将其再投资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剩余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答复”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收到了贵局的《关于青岛鲁邦石化有限公司转移公积金以增加资本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的咨询意见》(青地水字[1998]第12号)。经过研究,批准如下:
青岛鲁邦石化有限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以增加注册资本。实际上,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分配给股东。股利和股利分配给股东。股息和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分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精神(国税发〔1997〕198号)。 ,属于个人股东并向公司再投资的人(增加注册资本)所得税的一部分,按照“利息,股利,股利”项目征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并通过决议后,由股份公司代扣代缴。公司的股东大会。
2.从资本盈余到增资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制股份制企业增加股本,发行红股和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该批改股本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分配股利和股利个人获得的增加的股本金额不视为个人所得,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