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特殊额外扣除包括:
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家属等的个人身份信息,
以及其他与国务院税务部门规定的特殊扣除有关的信息。
特殊附加扣除信息应提交给预扣代理或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信息。
扣缴义务人可以按月扣缴个别特定于税收的额外扣除额。年度结算必须由个人在次年的3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之间结算。个人操作过程如下:远程税务终端-APP终端远程税务终端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发布: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电子局发布的移动APP“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特殊补充扣除(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纳税人应当由扣缴义务人处理。纳税年度内对于特殊的额外扣除,应适用以下规定:
(1)如果纳税人选择了扣缴义务人并通过远程税务终端提交特殊的附加扣除信息,则扣缴义务人应根据收到的扣减信息扣除该扣减额。
(2)如果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纸质“扣减信息表”直接提交扣缴义务人,则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输入到扣缴软件中,并在下个月进行扣减将纳税申报单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保留其签名(章),以备将来参考。 ”
第23条规定,“纳税人应将“扣除信息表”和相关的保留材料保留在法定最终结算期结束后的五年内,纳税人应向扣缴义务人报告。“扣减信息表”中,扣缴义务人应从扣缴年度的第二年起保留五年。 ”
因此,如果员工直接向扣缴单位提交纸质或电子模板“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信息表”,则该文件或电子模板需要由单位和员工双方签名,并保存以备将来参考。员工享受特殊的补充扣减,相关材料由纳税人自己保留。该单元无需查看或保留它们以备将来参考。
请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