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个人所得税特别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没有个人所得税
在学位(学位)教育期间,应按每月固定的400元扣除纳税人在中国继续教育(学位)的支出。同一学位(学位)的继续教育的扣除期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用于取得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有关证明书的当年,按固定费用3,600元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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