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特殊附加减免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规定。
第22条纳税人用于抚养一个或多个家属的抚养费应按照以下标准扣除:
(一)纳税人是独生子女的,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其子女及其兄弟姊妹分担扣除额,每月为2000元,每个人分担的额度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它可以由家属共享或通过协议共享,也可以由家属指定。同意或指定分配的人必须签署书面分配协议,并且指定的分配优先于协议的分配。具体分配方法和金额不能在纳税年度内更改。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受抚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年满60岁且子女均已死亡的祖父母和祖父母。
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第8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上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支持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验证咨询服务。
第12条第3款规定,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的税率为6%。
第17条规定,如果海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但在境内没有业务,则预扣款代理人应根据以下公式计算预扣税:预扣税费=应由接受者价格÷(1 +税率)×税率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2条第6款第3项规定,咨询服务是指提供或规划财务或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营和流程管理信息或建议的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