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4条以下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项和国际组织
2.国家债务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
3.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4.福利费,退休金和救济金;
五,保险赔偿;
第六,军事服务调动费和遣散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退休金,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津贴;
8.各国大使馆,领事官员和其他使馆和领事馆其他人员的收入,应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予以免税;
9.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定规定了免税收入;
10.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免税收入。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
1.残疾人,孤儿和烈士的收入;
其次,由于严重的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
3.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减税措施。
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支付的职工福利费用中,不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四的部分可以扣除。
如果您的公司参加了医疗协调,并且除了医疗保险费之外还向员工偿还了医疗费用,则不能在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将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减收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执行条款”。
示例“第40条规定的企业雇员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对于尚未执行单独社会职能的企业,福利部门产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成本,包括员工食堂,员工洗手间,
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和维护成本,例如美发师,医疗办公室,托儿所,疗养院等。
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工服务等。
2.为员工的医疗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提供各种补贴和非金钱利益。
费用,尚未实施医疗统筹的员工的医疗费用,员工直系亲属的医疗补贴,暖气补贴,员工的中暑预防和冷却费用以及员工辛苦补贴
,救济金,员工食堂资金补贴,员工交通补贴等。
3.根据其他规定产生的其他员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贴,退休金,安置费,家庭旅行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