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9] 167号文,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转让限制性股票所得的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收入”的规定,按20%的税率计缴复制所得税。对于受限制股份转让的
个人所得税,受限制股份的持有人应为纳税人,具有个人股东帐户的证券机构应为扣缴义务人。限制性股票的个人所得税由负责证券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收取和管理。限制性股票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是结合证券机构的预扣和预扣税,纳税人的自我申报和清算以及证券机构的直接预扣相结合而征收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合伙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 91号)的通知,关于个人个体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生产经营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收入”应税项目,采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和征收个人收入。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9号)第二条,合伙企业的每一合伙人均为纳税人。合伙人为自然人,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作伙伴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4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根据以下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根据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按照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如果没有约定合伙协议或协议不明确,则应根据合伙人通过所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确定的分配比例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如果谈判失败,应根据合伙人的实际资本出资额(基于所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总额。
(4)如果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则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以合伙人人数为基础,以生产经营总收入和其他收入为基础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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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09] 167号文第3条的规定:个人转让限制性股票,而每份限制性股票转让收入的余额,在扣除股票的原始价值和合理税金后,即为应纳税所得额。这是: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限制性股票所得的收入-(限制性股票的原价+合理税金)
应税金额=应税收入×20%
限制性股票转让收入:指从限制性股票转让中获得的实际收入
限制性股票的原始价值:是指购买限制性股票时的购买价格和根据规定支付的相关费用
合理的税费:是指与交易相关的税费,例如在限制性股票的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和转让费。
示例:李先生的个人持有人禁止在贵州茅台出售200,000股股票,该股票在禁令解除之日以每股100元的价格出售。
受限制的股份转让收入= 100 * 200,000 = 2000万
限制性股票的原始价值+合理的税费= 2000万* 15%= 300万
= 2000万-300万= 1700万
应税金额=应税收入×20%= 1700万* 20%= 340万
在计算限制性股票的原始价值时,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限制性股票原始价值的完整且真实的证明,则如果不能准确计算限制性股票的原始价值,则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限售股份转让收益限制性股票原价的15%和合理的税费
并且纳税人可以(或有能力)提供限制性股票原始价值的完整真实的证明;
(1)如果限制性股票的原始价值和合理税款超过限制性股票转让收入的15%,我们建议客户提供尽可能多的限制性股票的原始证明。可能,这将有助于减少客户应缴的税款
(2)如果限制股的原始价值和合理税款少于转让限制股所得收入的15%,我们应建议客户不要提供限制股原始价值的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应转让限制性股票收入的15%用于验证限制性股票的原始价值,这将有助于减少应付给客户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