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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自费出国,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单位为员工提供免费的出国旅行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免费旅行向营销人员提供个人奖励的企业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 11号)。
根据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访问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以表彰优秀人才。通过免除旅行和旅游费的营销表现对个人的营销绩效奖励(包括实物证券,有价证券等),应根据发生的支出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纳税所得额,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以及提供上述费用的单位。其中,企业职工享受的这种报酬应与当期工资,薪金相结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劳动服务”的规定,其他人员享受的这种报酬应当视为当期劳动收入。“报酬收入”项应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