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所得税缴纳基数=工资和薪金-法律免税额。3500及以上的基本税应缴纳个人税。如果基数低于3500,则无需纳税。
2.薪金和薪金收入是指薪金,薪金,奖金,年终薪金的增加,劳动红利,津贴,补贴以及与个人所从事的工作有关的收入。
3.法定豁免:可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独生子女补贴,育儿补贴,省人民政府,国务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及以上各部委,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项;
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福利费,退休金和救济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退休金,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津贴;
4.因此,获得的收入减去法定免税部分将达到3500及以上。补贴,津贴等需缴税。低于3500,无需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8)519号)第八条:(一)工资性收入是指个人为劳动所得的工资。或就业,薪金,奖金,年终薪金增加,劳动红利,津贴,补贴以及与任用或雇用有关的其他收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No. 10)
允许个人根据州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支付比例或措施实际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从个人应税收入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的,将其超出部分计入当期工资和工资收入,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3.个人实际上获得(支出)最初撤回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实际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支付率或方式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允许从个人应税收入中扣除。对超过规定比例,标准缴纳额和企业以现金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并入个人当期工资和工资性收入,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发给企业的劳动保险和交通补贴,应视为与就业或就业有关的补贴收入,并计入个人的当期工资和工资性收入,并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