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是合伙企业,根据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以超额累进税率5(5%-35%)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限公司以25%的基本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和低利润公司的税率为20%。此外,高科技公司需缴纳15%的优惠税率。
合伙企业应将每个合伙人作为纳税人。合伙人是自然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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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扣除利息费用。在生产经营期间,应按实际发生额扣除纳税人从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高于同一时期按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并予以准予扣除。
⑵扣除应税工资。条例规定,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扣除合理的工资。这就是说,要取消已经经营多年的内资企业的税收和工资制度,有效减轻内资企业的负担。
但是,允许扣除的工资和薪水必须是“合理的”,显然,不合理的工资和薪水是不可扣除的。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制定与《实施细则》相匹配的《工资减免管理办法》来澄清“合理性”。
(3)在员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实施条例继续保持以前的扣除标准(分别为14%,2%和2.5%的提取率),但应税工资总额调整为“总工资”后,扣除额将相应增加。
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大对职工教育的投入,本条例的执行规定,除国务院财税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职工教育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5%允许扣除;对于超额部分,扣除额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
合伙企业作为预扣代理人,应当对不包括在合伙企业中的股利分别征收全部股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并向合伙企业所在地的投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操作和管理。在计算过程中,股息收入将按个人所得税的20%征收。
法律基础:
1.合伙企业的纳税人
《合伙企业法》第6条规定:“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应由合伙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缴纳。”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9号)规定,合伙企业应以每个合伙人为纳税人,合伙的合伙人为自然人合伙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企业的外国投资的利息,股息和股利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为预扣代理
1.《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个人所得税,收入为纳税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数额,工资或者薪金所得是在两个以上地方取得的,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或者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况下,由纳税人处理。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代扣代缴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全部代扣代缴申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200号)。 91)条文:第三条个体企业为投资者合伙企业作为纳税人,应当将每个合伙人作为纳税人(以下简称投资者)。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应当将全部生产经营收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投资者应当按照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总收入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的。对于分配比例,每个投资者的应税收入是根据生产和经营总收入和合伙人数量计算的。第二十条投资者应当向实际经营业务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获得的生产经营收入,应当由合伙企业支付给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并应当缴纳投资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应抄录给投资者。
3.来自外国投资的股息收入应仅对股息股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1] 84号文第2条的规定,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向外国投资汇出的利息或股利和股息,不得计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取得。投资人利息,股利和股利的收入,按照“利息,股利和股利”的应纳税项目计算和支付。如果利息,股息或股利以合伙企业的名义重新投资,则每个投资者的利息,股利和股利的收入应按照“通知”所附第五条的精神确定,并应视为作为“利息,股息和股息”计算并支付应税项目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