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我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11条:
(1)从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获得工资和薪水的人,应选择申报单并将其固定在一个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2)从中国境外获得的任何收入均应向户口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如果在中国有户口登记,但户口所在地与中国的惯常居住地不一致,则选择申报单并将其固定在其中一个地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在中国没有户口,应向中国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扩展配置文件:
税收对象:
法律对象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有收入的人和不在中国居住但从中国获得收入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在中国获得收入的外国人和香港人。孔来自澳大利亚和台湾的同胞。
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有住所或没有住所但在中国居住了一年的人是居民纳税人,应承担无限征税的责任,即,他应依法向个人支付在国内外获得的收入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人
没有居所或没有在中国居住或居住不足一年的人是非居民纳税人,并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仅对来自中国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我是同一系统的另一所学校的老师。我应该如何为两所学校获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同时具有税法第二条所列两项以上两项的,应当纳税。分别计算。如果从《税法》第二条第一,第二和第三项中获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收入,则应将相同的收入合并计算和纳税。附:《税法》第二条第一,第二和第三项中的哪一项具体涉及:1.工资收入;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 3.企事业单位合同经营活动和租赁经营活动的收入;国税函[2005] 382号文件规定:非全日制工作人员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提示:如果您从两个地方获得的收入都是工资收入,则应一起纳税。如果您不在另一所学校工作,而仅在临时讲课(兼职)上工作,则应计算临时工(兼职)所得的收入,并根据“劳动收入”分别纳税。并且按规定还应自行申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年收入12万元以上;(二)从中国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取得工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收入; (四)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事项情况。提示:如果您受雇于两所学校并获得两份工资,则应亲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补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