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除费用为3500元;如果能够满足“附加扣除费用”的规定,则可以扣除人民币4,800元:2011年7月1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费用减免是指在每月减少1300元的基础上每月减少3500元。
附加扣除的适用范围是:
(1)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工作的外国人员;
(2)在中国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工作的外国专家;
(3)在中国居住但在中国以外工作或受雇以获取工资的个人;
(4)在中国大陆工作的华侨以及来自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同胞。
(5)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其中,特殊扣除额包括:子女教育1000元/人,继续教育400元/月,住房贷款利息1000元/月,房屋租金800元-1500元/月,抚养费20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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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扣除详情:
1.儿童教育:纳税人的子女全日制学历教育相关费用,按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费率扣除。
2.继续教育:纳税人在中国继续攻读学位(学位)的支出,应在学位(学位)教育期间每月固定扣除400元。
4.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或其配偶单独或一起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其自身或配偶在中国购买房屋。利息年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固定金额扣除,扣除期限不超过240个月。
五,住房租金:直辖市,省会(省会城市),计划分开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市辖内户籍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城市登记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6.抚养老人:如果纳税人是独生子女,则扣除标准为每月2,000元人民币;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其减免额每月2000元。每月不超过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