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申报个人收入的人员是年个人收入超过12万元或者在两个以上地方挣收入的人员。满足这两个要求的员工必须在年底向税务机关报告。
如果您在两个以上的地方支付工资或获得收入,除了扣缴和支付各自的单位外,还必须声明自己。自我声明意味着必须将这两个收入合并才能纳税。合并税收计算的结果必须大于一些税减去扣缴的税额即为应缴税款。这在个人所得税法中有规定。实际上,除了预扣和付款之外,很少有人去做自己的声明。税务局在这方面的收支管理力度不强,几乎没有关系。
不符合《个人税收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纳税人每个月代扣代扣所得税,纳税人不必申报另一种税收。
个人所得税是以来源预扣和自我声明的形式征收,并注意来源预扣。
所谓的来源预扣,是指使用收入的付款人作为预扣代理人,并在每次将相关收益支付给纳税人时代表预扣税的做法。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
如果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则应按照规定去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
(一)年收入超过十二万元;
(2)从中国两个或两个以上地点领取工资的人;
(3)从中国境外获得的收入;
(4)在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下获得应税收入;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只要在第36条中没有规定任何情况,每个月都会扣除一笔税款,因此无需申报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