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或社会公益组织捐赠的个人,其应纳税额的税额不得超过应纳税额的30%,超过30%的个人不得税前扣除。
1.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将收入通过中国的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捐赠给中国的教育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社会灾难和贫困地区。捐款金额不超过纳税人的捐款当期申报的30%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即:捐赠扣除额度=应纳税所得额×30%,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捐赠额度,则只能按照捐赠额度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金额小于或等于捐赠限额,则扣除实际捐赠金额。
2.对于个人向国家认可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或州机构向红十字会,老年服务机构,青年场所和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应纳税所得额是允许的全额扣除。换句话说,纳税人有不同的捐赠渠道,并且根据个人税收计算有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案]根据《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应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税收入中扣除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收入的一部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24条规定,将税法第六条第2款提及的个人收入捐赠给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意味着该人将其收入通过中国的社会组织和国家转移器官捐赠给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和贫困地区。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另外,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称,
《关于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60号)规定,接受捐赠时,县级以上社会公益团体和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分部门和直接机构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捐赠票据,应当按照行政管理水平使用,并加盖单位印章。要求捐赠票据的个人应发出。新成立的基金会申请捐赠的税前扣除后,原基金的捐赠人可以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对于某些经批准的基金会,如农村义务教育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红十字会等,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全额扣除个人捐赠给他们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