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1.残疾人,孤寡老人和烈士的所得。 ;(三)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减税措施。
如果符合要求
根据《关于个人和雇主解除劳动关系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通知》(财税[2001] 157号),个人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应归因于劳动者个人的一次性经济补偿。终止与雇主的劳资关系收入,退休金,安置费和其他收入,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和支付:
1.个人由于与雇主的劳资关系终止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贴和雇主支付的其他补贴)。两倍金额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因劳动合同终止而获得经济补偿的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国税发〔1999〕178号)。征收个人所得税。它可以看作是一次获取几个月的工资和薪水收入,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具体平均法: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该企业在该企业的工作年限,并以其商数作为该个人的月工资和薪金收入,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符合税法的规定。企业中个人的工作年限是根据实际工作年限计算的,超过12年的是按12年计算的。
2.个人获得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州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可以支付。计入其一次性补偿收入。扣除个人所得税;
3.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宣布破产,企业雇员从破产企业获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4.如果个人重新雇用并在劳动合同终止后被雇用,则支付给个人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将不再与重新雇用和就业结合在一起工资收入计算补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