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楼说:“为财务人员准备奖金表”,这没关系。
对于使用预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退还费有明确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缴税款管理的通知”(财务兴[2005] 365号)规定,“三代”单位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单独核算,并计入“三代”管理支出的单位收入,有关人员也可以得到适当的奖励。《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号)规定,代扣代缴人可以将其用于代扣代缴代扣代缴代扣代缴代缴代扣代缴代缴代扣代缴代缴代缴代扣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征代缴个人所得税款用表现用用的个人用消费用物品的企业。人员。这两项规定明确规定,退费收入应当用于扣缴,支付或者奖励有关人员的管理费用。另外,个人无须缴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 20号)第二条规定,取得预扣费由个人按照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它不被视为“其他应付款”税务机关。
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处理,并暂时停止缴纳应纳税所得额。否则,应由纳税人代扣代缴。
第11条如果扣缴义务人应扣留未缴和未收的税款,则扣缴义务人应缴纳扣缴的未缴,未收税款和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应付税款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的应税收入=(收入支付的费用扣除标准-快速计算扣除)÷(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
扣缴义务人已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了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情况。
第十二条代扣代缴代理人应当建立代扣代缴税账簿,以正确反映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书》等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代扣代缴人代扣代缴的每月税款,应在下个月的7天内缴纳到国库中,代扣代收的《个人代扣代缴税表》应当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税收凭证和个人收入支付时间表,包括每个纳税人的姓名,组织,职位,收入,税项等,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信息。
如果扣缴义务人违反上述规定未举报或提交虚假的纳税材料,则经核实后,应计算未在个人收入表中反映的对个人的付款通过应纳税所得额不作为成本扣除。
第十四条因特殊困难,扣缴义务人无法按时提交“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的,可以经县税务机关批准予以推迟。
第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必须由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信息,不得拒绝或隐瞒。
第十六条代扣代缴代理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方面发生纠纷时,必须首先按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款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然后再按照规定执行。他们能复议申请应当自支付凭证支付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
第十七条代扣代缴代理人应按照预扣税缴纳2%的手续费。代扣代缴代理人可以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并对在代扣代缴和代扣代缴方面做得很好的纳税人给予奖励。但是,税务机关发现,扣缴义务人不为扣缴义务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手续费。
第十八条代扣代缴税代理人为纳税人隐瞒应纳税所得额,不代扣代缴或少缴税款,应视为逃税。
第十九条扣缴义务人拒绝以暴力或威胁性方式履行扣缴义务,应被视为抵税。
第二十条扣缴义务人违反上述规定,或者有逃税,抵税的行为,应当依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补充规定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逃税和抗税犯罪的处罚。处理。
第二十一条为了促进税务管理加强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向扣缴义务人注册并建立定期联系。对于经常代扣代缴税款的代扣代缴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签发代扣代缴人证明。扣缴义务人应当主动与税务机关联系。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人员的业务咨询和培训,以解决代扣代缴过程中的问题。对故意给税务人员造成困难或妨碍工作的人员,税务机关应当与有关部门配合,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和当地情况制定有关的代扣代缴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作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第25条本办法自1995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