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1.残疾人,孤寡老人和烈士的所得。 ;(三)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减税措施。
如果符合要求
1.省政府,国务院,人民解放军上级部队和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文化,体育等奖励。
2.国家债务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政府特殊津贴。
4.养老金和救济金。
5.保险赔偿。
6.军事转移费和遣散费。
7.清算费,辞职费,退休工资。
8.使馆在中国的收入。
9.勇敢是一种奖励。
10.五种保险和一金。
11.教育储蓄存款利息。
...。
1.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第1款,残疾人,孤独者和烈士的收入可以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
其次,必填信息
1.减免税申请书(申请人签名);
2.一式四份的“地方税务局减免申请批准表”;
3.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残疾证明;
4.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正本和复印件(由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提供);
5.身份证原件和副本;
6.劳动合同的正本和副本(旨在申请减少或免除工资收入);
三。程序
第一步是持有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写“税务相关综合申请表”,提出申请并接收“收据”
第二步是准备所有必需的材料,并等待主管税务机关收集材料并进行调查和审查
第三步是获得带有“接受收据”的答复。主管税务机关
4.时间限制
40个工作日
五,优惠政策
1。个人的工资,薪金,劳动报酬,手稿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可按应纳税额减少50%的个人所得税。薪酬收入可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计算(即应纳税额减少30%),然后按照本条规定计算减税额。
2。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应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收入以及个人独资和合伙经营所得分别征收: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30000元(含30000元)的,按10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按其应纳税额的50%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年应税收入超过50,000元,将不再给予减税服务。
实施批准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体所有者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均可享受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