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有住所或没有住所但在中国居住了一年的个人,必须对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住所,没有在中国居住,没有住所并且在中国居住不足一年的个人,应当对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您提到的中国公民应属于第一类,海外收入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您在中国有住所并在国外工作,则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外收入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发〔1998〕126号)。
该《办法》第14条规定:如果纳税人在国外支付的个人所得税金额可以提供由海外税务机关签发的原始纳税凭证,则可以按照税法的规定纳税及其实施细则从金额中扣除。
也就是说,在中国居住并在国外工作过的纳税人已经在其工作国家/地区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并且可以根据国内“个人所得税法”的计算扣除应纳税额”。如果根据国内税法应支付的金额大于已在国外支付的税款,则差额将需要在国内支付。如果少于国外已经支付的税款,则无需额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