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人员的外国工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7条,国内外人员(外国的工资收入)应按照国内工资和薪金收入的征税方法征税,并扣除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国外,个人有偿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
第七条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收入,应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国外支付的个人所得税额。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纳税人的海外收入按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中国公民是中国纳税居民(通常基于户口登记)。中国境内外的所有收入都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根据非重复征税原则,如果来自国外的收入已经在国外支付在中国申请时,可在应纳税额中扣除。
A国在中国获得特许权使用费应缴纳的税费= 8000 * 20%-1400 = 200元。
B国为在中国获得利息收入而要缴纳的税费= 3000 * 20%-500 = 100元。
[案例]外国人自1997年10月以来一直在中国的一家公司工作。在1998纳税年度期间,他离开了该国并于3月7日至12日返回该国。。两次出发时间未超过30天,累计出发时间未超过90天。他们应被视为临时出发,而不扣除他们在中国的生活天数。,应将外国人确定为居民纳税人。
[案例] 1994年7月31日至1995年12月1日,一个美国人来中国教书,实际上住了16个月。在中国讲学期间,他每月将得到中方支付的6万元工资和工资收入。同时,这个美国人在他的祖国每月有固定收入100,0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5] 155号报告,审计发现,该美国人实际在中国国籍居住了超过365天,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居住了少于365天。本着通知的精神,中美之间税收协定关于停留期限的规定在日历年中计算。由此可以确定美国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人,他只应就在中国获得的收入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纳税人是韩国人,根据中韩之间的税收协定,由于韩国人的居住时间超过365天,因此相关居留期是连续12个月计算的这就确定了朝鲜人是居民纳税人,应该为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有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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