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仅列出了全部扣除额,但不允许其他扣除额。
1.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从税前收入中完全扣除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构向红十字会捐赠的款项。
2.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从税前收入中完全扣除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提供的个人捐款。
3.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从税前收入中完全扣除通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国家机构向公益青少年场所(包括新建筑)提供的个人捐款。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汶川地震灾区捐款的,当年可以全额扣除个人所得税。
4.部分抵扣是:个人将收入捐赠给中国的社会教育组织和国家机关,用于教育和其他社会福利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和贫困地区的地区。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30%,超额部分则不能扣除。
1.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由个人缴纳,实际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金的缴纳比例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的,应当计入当期工资和工资收入,并由个人缴纳。所得税。
接受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个人免征个人所得税。
2.津贴和补贴。
(1)一胎补贴和育儿补贴。
(2)根据税法的旅行津贴和用餐津贴。仅在国家财政规定的范围内允许旅行费津贴和伙食津贴,超出部分也应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误导补贴范围的通知》(财税[1995] 82号)规定:国税发[1994] 089号未征收误导性补贴,是指财务部如果某人在市区或郊区工作而无法工作或返回晚餐,而确实需要外出就餐,则根据实际的进餐错误次数和规定的标准错误地收到了进餐量。
企业以现金形式向个人支付的住房补贴,医疗补贴和补充养老保险,应全部计入接受者的当期工资和薪金收入,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3)通讯补贴的扣除标准因地而异。一般而言,符合标准的可以根据事实扣除,超出标准的应计入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