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收到的工资符合现行政策和法规,则应合并税收,这应在自纳税声明的范围内。纳税人取得收入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申报。
[问题]我同时是两家公司的总经理。这两家公司是关联公司。我分别从这两家公司获得薪水。公司为我支付的社会保险也由这两家公司共同承担。我是在兼职吗?如果是这样,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按照劳动报酬从哪个公司获得个人所得税?【回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和《个人所得税自纳税申报方法》
”(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您已分别与两家关联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与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收一致。对于工资和薪金收入,两个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扣缴的工资和薪金的个人所得税。
您应该将当月从两个地方获得的薪水和薪水收入相结合,以计算个人所得税,并选择去雇佣单位所在的主管税务机关之一,并在法定纳税申报期。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体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5号公告
为了规范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以下是有关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企业:
在纳税年度中旬开业,合并,取消或其他原因导致其实际营业期少于一年的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和自然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实际营业期限为一个纳税年度。投资者自费的扣除标准,根据实际营业月数,按每月3500元的扣除标准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的应税收入=该年度的总收入-费用,支出和损失-投资者自己当年的扣除额。
本年度投资者自己的费用扣除额=每月扣除额(3,500元/月)×该年度的实际营业月份。
应税金额=应税收入×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14年,本公告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特别公告。
201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