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了付款义务。一年; (2)由于我的意愿,这份工作没有中断。 (三)经过失业登记,有求职条件的。
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过程如下:
1.被保险单位应向失业保险中心签发两份“劳动关系终止(终止)证书”,并向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签发一份记录。
其次,失业保险中心使用参加单位签发的“劳动关系终止证书(终止证明)”对情况进行了严格的调查和核实(失业者携带与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确认正确的发行2一份“失业保险申请登记表”和一份“失业求职登记表”。
第三,失业人员应填写“失业保险申请登记表”的所有前几栏,背面是计划生育关系接受单位的意见空间,请转到计划生育关系接受我的帐户要盖章的单位。仔细填写“求职登记表”。
四。三张三英寸的彩色照片和失业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要获得失业救济,您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带上我的身份证;
终止和终止与雇主的劳动关系的证明;
失业保险付款手册,付款证明和最近的1英寸照片。
总之,如果工人符合上述条件,则可以前往户口所在地或临时居住地的地区级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