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支付利息的企业应当按照“股利,股息,利息收入”的规定,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
1.企业向个人借款并支付利息时,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利息收入的20%计算。
2.企业提取的利息应计入“财务费用-利息支出”,且不收取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
3.签订企业与个人的贷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金额的0.05‰计算印花税。
4.根据“财政部的规定,企业在向个人支付贷款利息时应预扣个人所得税”,当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额时,应监督企业或有关组织代扣个人所得税依法。 ”
根据该规定,无论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是否发生向他人借钱的行为,均应视为借贷行为,并根据金融保险业的税项征收营业税。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07年第502号):第二条,取得本外币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机构的货币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吸收公众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有存款的金融机构。因此,获得非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的个人应缴纳5%的营业税,并同时支付利息,股利和股利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1.向股东或与企业有关的其他自然人借款的企业利息支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协会关联方支付利息的税前扣除标准,以《税收政策问题》(财税[2008] 121号)规定的条件为基础,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额。(二)从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内部人员或其他人员借款的企业的利息支出,如果借款情况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则利息支出不得超过按同一笔贷款计算的金额同期金融企业的利率,基于《税收法》第8条和《税收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了扣除额。(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贷款是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没有非法募款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目的; (2)企业与个人签订贷款合同。因此,您的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您的单位应根据真实,合法和有效的凭证进行会计处理。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自有资金或吸收单位和个人的存款贷款由他人使用,提供或提供的单位接受的国家/地区范围内。缴纳5%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