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返还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6] 162号
个人所得税自税申报方法(试用)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护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便利纳税人提交自己的纳税申报表以及规范其自我纳税申报表,根据以下是本办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法律法规。
第2条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依照本办法报税:
(1)年收入超过人民币120,000元;
(2)在中国两个或两个以上地点赚取工资的人;
(3)从中国境外获得;
(4)在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下获得应税收入;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根据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年收入在十二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论所得收入是否已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纳税。年底后,应将纳税申报表提交主管税务机关。
在本办法第二条第二至第四种情况下,纳税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取得收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表。
对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五款的纳税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年收入在12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没有住所且在中国居住少于一年的个人。年。
第2条第3项中的“从中国境外获得收入的纳税人”一词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有住所或没有住所并在中国居住了一年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