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和外国企业职工海外保险费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1号):
1.企业为在中国工作的雇员所支付或承担的各类海外保险费,应以支付雇员的薪金和工资的名义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员工个人收入的收入和工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进行适当的报告和支付。
2.在知识国家范围内工作的,由企业支付或承担而未从企业应税收入中扣除的雇员的海外保险费,原则上也应包括在雇员的个人工资和工资收入中,“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声明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但那些确实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相关国家法律不受管辖包括在员工的个人应税收入中。
3.在中国工作的个人雇员所支付的各种海外保险费,不得从其个人应税收入中扣除。
而且国内公司似乎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如果将咨询费支付给企业,应如何纳税?在这两种情况下,国内公司和接受咨询费的个人或公司如何纳税??哪位大虾请赐教我~~~最好的答案是你的问题太复杂了...(1)让我说说付给台湾的个人咨询费(人工服务费)。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个人是独立的承包商不是与台湾公司签订合同的贵公司,台湾公司派遣员工来中国工作。前者对劳动成本征税,后者的雇员是否对工资薪金征税取决于情况,不一定。付款时,您必须预扣并缴税。超过3万美元的银行应该必须看到税务局签发的“纳税证明”,以证明您已经缴纳了税款,然后才能汇款。关于独立承包商的人工成本,即使台湾人一天没有来中国,自2009年以来,土地税的5%营业税还是不可避免的。个人所得税是根据劳务税率计算的,具体取决于您支付的金额,税率的范围为20%-40%。外国人与中国居民没有什么不同。此外,您可以转到当地税务局的发票部分,为带有纳税证明的帐户开具发票。(二)如果支付给境外企业,则不可避免地要加收5%的地方税;至于国税的企业所得税,因为台湾尚未与中国签署税收协定(与已签署协定的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同),两国没有根据“永久机构”的定义和期限协议,因此,根据广州方面的行动,如果一家台湾公司派遣人员到中国来提供劳务,无论在中国境内住了多少天,只要他们踏足了中国,他们被认为已成为“常设机构”(通常,具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必须在中国超级联赛中成为六个月的“常设机构”),税款是根据“劳务收入* 10%批准利润率* 25%”计算的。批准的利润率可能因地区而异。如果台湾公司一天没有来过中国,并且所有服务都在国外提供,则可以申请免征国家所得税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局将签发“免税证明”。有人说10%的直接所得税是错误的,那就是特许权使用费等的预提所得税,属于营业收入。缴纳税款后,转到本地税收发票部分,开具带有“纳税证明”或“免税证明”的发票,然后去银行支付外汇。(3)对于内资企业,只有双方都是国内居民纳税人,并且各自负责自己的税收。您只需要问他是否要记录发票。
支付海外技术服务费应扣除税款
1,企业所得税问题中提到的咨询服务费,培训费和其他劳务费是否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取决于劳务是在国内还是国外进行。
(1)提供服务时,如果境外企业未到达中国,即劳务提供地完全在国外,则按照下列规定,企业所得税为:完全不在国外进行劳务的地方,无需在该国付款。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境外企业未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则其在国外完全产生的服务收入将不会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2)如果外国企业需要在境内提供服务,则必须考虑提供服务的国家是否是已与中国签署税收协定的国家。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确实成立了组织,则应根据中国的劳务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尚未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以派遣雇员在中国提供劳务的国家和地区的公司,通常是按照上述意义构成的机构或地点,应从该机构应占的收入中缴纳企业所得税或地点。适用25%的税率。不再区分它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3)如果是与我们国家签署了税收协定的国家,则取决于它是否构成该国内部的常设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在华提供劳务的外国企业常设机构和利润分配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6〕694号)。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为缔约国另一方的同一项目或相关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服务,应仅按照任何连续或累计期限超过六个月的规定执行。任何十二个月中等是指外国企业未在中国设立机构,仅派遣其雇员为中国相关项目提供劳务的事实,包括咨询服务。当这些员工实际或连续十二个月在中国工作了十二个月当超过六个月时,可以确定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在6个月内在领土内的时间不构成常设机构,则不得在领土内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服务符合特许权使用费,则应根据特许权使用费的缴纳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无论在该国境内停留时间超过六个月,应按10%的税率提取企业所得税。总收入的。
技术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之间的区别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优惠条件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第4条规定,服务提供者在服务合同中提供服务期间提供服务的,除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外,这些技术没有转让或许可,此类服务不包括在使用费范围内。但是,如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结果属于税收协定使用费的范围之内,并且服务提供者仍保留该结果的所有权,并且服务接受者仅有权使用该结果,则来自这类服务,适用税收协定使用费的规定。
第5条规定,在转让或许可使用专有技术的权利的过程中,技术许可方是否派遣人员提供使用该技术的相关支持,指导和其他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否单独收费或包含在技术价格中,所有费用都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并且应遵守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的规定。但是,如果上述人员的服务已组成常设机构,则该税收协定的营业利润的规定应适用于该服务部分的收入。纳税人不能准确计算归属于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协定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原则确定。
第6条规定,以下付款或报酬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而应来自劳务活动:
(1)纯商品贸易项下的售后服务报酬;
(2)卖方在产品保修期内为向买方提供服务而获得的报酬;
(3)由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和其他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付款;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类似报酬。
(4)如果外国企业在中国停留超过6个月,则该外国企业将在中国境内设立常设机构,并应根据其营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验证后,所得税乘以利润率,然后乘以25%的法定税率。实际利润率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查管理办法》确定。公告(国税发〔2010〕19号)规定申报和计算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第2款,无住所,未在中国居住或没有住所但在中国居住少于一年的个人应获得收入根据本法从中国境内提供个人所得税的支付。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向海外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属于本国的收入,应预扣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的计算方法,应根据劳务收入中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是否应代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也应根据中国与对方签署的税收协定中有关个人独立劳务的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