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收入的范围为:
(1)薪金和薪金收入是指薪金,薪金,奖金,年终薪金的增加,劳动红利,津贴,补贴和与该人因任命或受聘而获得的就业相关的其他收入就业。
(2)劳务报酬是指从事劳务工作的个人所获得的收入,包括设计,装修,安装,制图,测试,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演讲,翻译,审阅,绘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表演,演出,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理服务及其他劳务收入。
(3)手稿报酬是指个人以出版书籍,报纸和期刊的形式出版和出版其作品而获得的收入。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个人提供使用专利权,商标权,版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特许权的权利所获得的收入;提供版权使用权所获得的收入不包括手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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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4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第1款,第2项,第4项和第6项确定。下列方法:
(1)劳务报酬,手稿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为一次性收入,且一次获得;同一项目的连续收入是一个月内获得的收入。一旦。
(2)财产租赁收入应以一个月内获得的收入为基础。
(3)利息,股利和股利的收益应在支付利息,股利和股利后支付一次。
(4)意外收入是每笔收入一次。
个人所得税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扣缴暂缴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扣缴。
预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暂行办法
第二条缴纳个人应税所得的所有单位或个人,例如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军队,事业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者,都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人。
前款所指的中国机构不包括在中国和联合国的外国使领馆,以及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其他国际组织。
第三条依照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律义务,必须依法执行。
第4条预扣代理人应向个人支付以下收入,并预扣和预扣个人所得税:
(1)工资收入;
(2)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所得;
(3)劳务报酬;
(4)酬金;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6)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
(VII)物业租赁收入;
(8)财产转让收益;
(9)意外收入;
(10)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收入。
第5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额(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无论纳税人是否是该单位的成员,他们都应扣留并缴纳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