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人无偿取得赠与人赠与的不动产,并再次转让该不动产后,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当扣除房屋买卖中已缴纳的税款及相关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余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适用税率作为个人所得税支付。
如果捐赠的房屋是卖方家庭的唯一房屋,并且原始购买时间超过5年,则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捐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78号):扣除捐赠房屋的转让原始捐赠者的房屋实际购买成本以及捐赠者在捐赠和转移相关税款后的余额为接收者的应税收入,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收件人转移礼物如果房价明显偏低,没有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或其他合理确定的价格核实转让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