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新税法没有针对残疾人的特殊救助政策。
答: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少残疾人,孤儿和烈士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京财税[2006] 947号),县以上民政部门1.具有残疾人联合会有效证书的残疾人获得的以下收入,应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减少残疾人,孤儿和烈士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京财税[2006] 947号)规定:1.民政部门。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烈士,孤儿,老人,残疾人取得有证或有证的下列收入,实行减免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能够
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户,工商税务部门的残疾人优先申请免费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免征市场登记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商业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从事加工,修理和修理的残疾人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目前,中国的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以下物品免征增值税或优惠待遇:残疾人用品直接由残疾人组织进口;假肢,轮椅,残肢矫形器;残疾人提供的处理,维修和修理服务。
由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组织的福利企业已将“四名残疾人”(指盲,聋,哑和肢体残疾)中超过35%的人员分配给了生产人员。企业。他们拥有完善的管理系统并建立了持有合法有效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四桌一册”,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但是,从事商品批发和零售的民营企业不能享受。
安置“四残”人员的比例不同,优惠程度也不同:如果“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的50%以上,应征增值税应税货物,然后退还。也就是说,企业先付款,然后由税务机关审查后全部归还。“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至50%,如果企业蒙受损失,可以退还部分或全部增值税,具体比例应限于没有损失。
营业税。残疾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免除社会提供的商业服务的营业税。
城市维护和建设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因此,如果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还将免除城市维护建设税。
公司所得税。民政部门经营的社会福利工厂和街道办事处经营的非中途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所得税暂时免税。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10%以上但未达到35%的,企业所得税减半。
个人所得税。残疾人的收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收个人所得税。
城市土地使用税。由民政部门组织的福利工厂用地,按一定比例安置残疾人的土地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
车辆使用税。专为残疾人设计的特种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