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接收者已经拥有房屋5年并且是家庭中唯一的人,那么再次出售房屋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接受捐赠房屋的一方不满足第五年的唯一条件并出售房屋,则必须承担房屋价格减去赠品成本的费用,差额为20%的个人所得税。
受赠人无偿取得赠与人赠与的不动产,并再次转让该不动产后,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当扣除房屋买卖中已缴纳的税款及相关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余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适用税率作为个人所得税支付。
如果捐赠的房屋是卖方家庭的唯一房屋,并且原始购买时间超过5年,则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