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支付个人贷款利息时,无论是劳务费还是其他名称,只要实际支付的是贷款利息,就应当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
《中华民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贷款合同是指借款人从放款人那里借钱,到期还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根据金融法的规定,除国家金融机构或通过金融机构外,所有私人贷款都是非法的。因此,无论财务状况如何,支付给个人贷款的利息均不得在税前扣除。预扣个人所得税利息时,借款:财务费用,借款:应付税款-应付个人所得税。跟进:但是还有5%的营业税吗?除税后,剩余的利息应为支付给借款人的金额。贷款:其他应付款?答:剩余部分贷记到其他应付款或库存现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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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个人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利息,股利和股利所得;”第3条第5款:“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股利,股利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意外收入和其他收入,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第6条第6款规定:”利息,股息,股息对于收入,意外收入和其他收入,每个收入的金额均为应税收入。 “与此同时,第8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收入是纳税人,而支付收入的单位或个人是扣缴义务人。“因此,这部分利息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支付利息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