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发〔1997〕87号规定: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转让建筑物和其他财产取得的其他补偿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海航会计教育根据(国税函发〔1997〕87号)的规定回答您的问题:
1.营业收入应从土地承包人根据土地税项“不动产的出售-其他”的土地附着物(如建筑物,构筑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所得中征收。土地附件”。
2.土地承包商获得的青苗补偿收入应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转让建筑物和其他性质的其他补偿费所得的收入,由个人按照“财产转让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所得税。
因此,有必要区分两种不同类型的赔偿,并根据上述规定确定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获得青年苗木补偿费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79号)规定,城镇职工从业人员的青苗补偿费为村镇企业属于农作物工业的收入范围。,也是一种经济损失补偿收入,因此,对所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地过程中征地单位向土地承包人支付补偿费税款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87号)。获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