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代扣代缴代理人应按照代扣代缴的税款缴纳2%的手续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以向在扣缴,扣缴工作中有出色表现的纳税人(财务人员)收取手续费。”
由于上述规定中的扣缴义务人收取的手续费收入没有特定目的,因此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使用预扣代理人来奖励纳税人,则所得收入可以与帐户帐户相关联,并且不视为收入;税务人员(财务人员)获得扣缴关税的报酬收入个人所得税不计算在内;
(2)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被用作纳税人(财务人员)的报酬,而是被计入企业用于其他目的,则应将其视为在正常生产和经营之外获得的收入,并应包括在“营业外收入”。
个人退税是指个人退税手续费的退还,是指企业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税时,可以向税务机关索取相应手续费的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收入为纳税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十一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预扣税缴纳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暂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 065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扣缴的税款缴纳2%的手续费。它可以用于代扣代缴费用,以及对在代扣代缴和代扣代缴方面做得很好的纳税人的激励措施。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 20号)“ 2.以下所得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5)个人预扣税付款程序,按规定收取代扣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