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免税收入有明确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福利费,养老金和救济金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提到的福利费,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从中退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工会基金支付给个人的福利费或生活补贴;救助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个人生活困难补助。
因此,给予某些经济困难人士的一次性生活补贴是税法规定的一项福利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一次性生活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生活补助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一,由于某些特殊事件或原因,生活补助是指纳税人或其家属。正常生活会造成一定的困难,受雇单位根据国家规定,从留存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提供临时生活困难补助。
2.以下收入不属于免税福利费的范围,应将其纳入纳税人的工资和应纳个人所得税的工资收入:1.从福利费中扣除超过国家规定比例或基数的工会经费各种补贴和支付给个人的补贴;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所有补贴和补贴; 3.个人购买汽车,住房,计算机等的单位不是临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