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个人股东以公司债权和债权的形式获得关于股利的个人所得税的答复”“
”(国税函〔2008〕267号),根据“
中华民国个人所得税法
“以及相关规定,个人收到的股息包括股息,应收债务和抵销后的应付账款。以公司债权和债务形式取得的股利的个人股东,应将其债务形式的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的应付款账款的账面价值加上实际股息收入作为余额。应纳税所得额,应予支付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