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 45号)第一条:“按照被拆迁人的补偿标准国家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付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和国有工矿井改造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 42号)第五条规定,个人应当获得拆迁和回购补偿。因拆迁安置房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被征收房屋个人取得的补偿性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428号)和财政部,国家行政总局的通知。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税收政策的通知[2005] 45号文规定,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获得的拆迁补偿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补偿型收入,是否为现金仍然存在的实物(房屋)免征个人所得税。